遼寧長安網(wǎng)訊 11月28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侯某、張某某等5名原審被告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由沈陽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段文龍擔任主審。

庭審現(xiàn)場
侯某原系新民市大柳屯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等人參加并組織實施了對被害人郭某、劉某某及許某的兩起不法侵害,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擾亂了社會秩序,依法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在新民市大柳屯鎮(zhèn)某村土地發(fā)包過程中,被告人侯某等人以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手段阻止其他人員參與競拍,并在其認可的競拍人競拍成功后,對競得的土地對外高價轉(zhuǎn)包,并從中非法獲利,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構(gòu)成了強迫交易犯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均應依法懲處,涉及多個罪名的應數(shù)罪并罰,涉案違法所得應依法追繳罰沒,被害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新民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侯某、張某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各處罰金30萬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
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沈陽中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訴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以及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新民市大柳屯地區(qū)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依法從嚴判處刑罰,符合相關(guān)法律及政策要求。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民事賠償合理,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悉,法院主要領導審理涉黑涉惡案件在沈陽市法院系統(tǒng)漸成常態(tài),既體現(xiàn)了在當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院長作為員額法官在落實司法責任制方面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更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堅定的行動自覺。
